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其英文名称为:ZHEJIANG ASSOCIATIONOFNEWWALLMATERIALTRADE,缩写为:ZANWMT。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经营和科研设计、设备制造及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等单位自愿组成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全省性行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墙体材料改革的法规政策,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单位服务,加速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利用。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湖墅南路103号C座5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业务范围
(一)在行业内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有关墙体材料改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政府部门的授权开展行业管理工作。根据行业发展状况,提出有关行业发展战略和经济技术的政策法规建议,供政府决策。
(二)组织和开展会员单位间的交流与合作,协调生产经营与推广应用,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开发应用和科技研讨活动,开展技术培训,促进全行业的科技进步。
(三)组织行业经验交流,开展经济和技术咨询服务,组织力量帮助企业进行技术攻关和解决生产经营的困难,搞好牵线搭桥。
(四)加强行业形象宣传,开展国内外交流活动,出版会刊。
(五)兴办经济实体,促进产品流通。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协会实行单位会员制。
第八条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和遵守协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协会,并服从协会的管理;
(三)具有单位法人资格。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由要求入会者提出书面申请;
(二)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具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三)优先获得协会提供的技术、经济信息和资料,并有权要求协会对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提供咨询服务;
(四)有权对协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
(五)入会自由,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及时反映情况,会员之间互相支持协作;
(三)按规定提供本单位的有关技术经济资料和信息;
(四)按时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
会员如壹年内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制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查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正、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及换届工作;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增补和调整理事;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六)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正副秘书长及若干理事组成,其人数不超过会员人数的1/3。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由正副会长、秘书长及若干理事组成,其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四)、(五)、(六)、(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墙改工作的方针政策,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身体健康,坚持正常工作,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但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到会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在正、副会长或秘书长中产生,但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副会长、正副秘书长、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第二十九条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完成理事会和会长下达的工作任务。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条经费主要来源:
(一)会员单位缴纳的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协会按照会员大会决议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经费主要用于日常办公费用、工作人员工资、宣传、培训、考察、交流活动和其他合法支出。
第三十三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财务收支情况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私分协会资产。
第三十六条工作人员工资和保险福利,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协会须终止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条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章程经2004年11月13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章程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